隐私政策
甲方: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26 日 政策版本:V1.0 适用范围:本软件(Windows 桌面客户端、Android 移动端应用程序)、甲方官方网站及甲方拟提供的 SaaS 服务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1.1 为规范「计调管家」软件及其相关服务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1.2 本政策旨在以清晰、完整、准确的方式,向用户说明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存储地点与保存期限、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与程序,以及甲方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1.3 本政策是甲方向用户作出的公开承诺,甲方对本政策所列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政策适用于甲方在下述场景中对个人信息进行的处理活动:
2.1.1 用户安装、激活并使用计调管家客户端(包括 Windows 桌面端与 Android 移动端,以下合称「客户端」)的过程;
2.1.2 甲方生成、发放、延长、改配、撤销激活码并进行售后管理的过程;
2.1.3 用户访问计调管家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网」)的过程;
2.1.4 甲方就其面向旅行社的 SaaS 服务(开发中,尚未上线)与用户建立服务关系并进行管理的过程。
2.2 本政策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2.2.1 用户自行安装、接入或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服务、网站、SDK 或插件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该等活动由相应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责任;
2.2.2 用户在其本机设备上自行录入、编辑、存储、导出、删除业务数据的行为,该等行为由用户自行控制并自行负责;
2.2.3 用户通过甲方联系方式与甲方沟通时自行提供的、与本政策所列处理目的无关的信息,甲方将仅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并于使用完毕后及时删除。
2.3 用户使用客户端、访问官网或者使用 SaaS 服务的行为,视为其已知悉本政策所告知的事项。本政策的告知义务不以用户同意为条件;用户就甲方处理其个人信息另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甲方依本政策第四十一条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条 本政策的法律地位与适用关系
3.1 本政策与甲方公布的《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共同构成用户与甲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组成部分。
3.2 本政策专门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作出约定。本政策与《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约定。
3.3 本政策不影响用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享有的各项权利。本政策任何条款被认定为免除甲方法定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在相应范围内无效,不影响本政策其他条款的效力。
3.4 本软件的安装、激活、授权范围、设备配额、续费、变更、价款与使用规范等授权与使用事宜,适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规定。
第四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政策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4.1 甲方:指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系本软件的开发者与著作权人。就本政策项下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而言,甲方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4.2 用户:指安装、激活、使用本软件,访问官网,或者使用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的自然人,即本政策所称的个人信息主体。用户包括自行购买授权的个人使用者,以及由企业客户统一购买授权并指定使用该授权的员工或者成员。本政策所称使用者,指实际获得并使用一枚激活码的自然人,该用语与《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第四条第六款所定义的"使用者"含义相同。
4.3 企业客户:指购买激活码并将其分配给特定使用者使用的旅行社、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中,该类主体属于该协议所定义的"用户"之一种。
4.4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4.5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4.6 业务数据:指用户在使用本软件过程中自行录入、生成、编辑并存储于本机的数据,包括景点信息、行程安排、报价方案、成本构成、客户资料及其他同类内容。
4.7 设备指纹:指甲方为识别具体设备而在设备激活过程中采集生成的机器特征值。该等特征值在激活及联网校验过程中由本软件向甲方服务器传输,用以判断该设备是否已经激活过。设备指纹的具体构成要素以本软件的实际实现为准。
4.8 激活码:指甲方生成并交付给用户的授权凭证,用以开启本软件相应功能访问权限。每一枚激活码对应一名使用者。
4.9 本软件或者客户端:指甲方自主开发并提供下载的名为"计调管家"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运行于 Windows 操作系统的桌面客户端与运行于 Android 操作系统的移动端应用程序。
4.10 官网或者官方网站:指甲方运营的信息发布平台,网址为 https://ydystravel.cn。官网为静态展示网站,不设置会员注册功能,不接入在线支付功能。
4.11 SaaS 服务:指甲方正在开发的、面向旅行社租户用于展示旅游产品的在线服务系统。截至本政策生效之日,SaaS 服务尚未上线。
4.12 授权期间:指用户基于一枚激活码享有使用权限的期间,具体以该激活码所记录的起止时间为准。
4.13 去标识化: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匿名化: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4.14 委托处理、提供、公开:委托处理指甲方委托第三方按照甲方指示处理个人信息;提供指甲方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且接收方独立决定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公开指将个人信息向社会或不特定人群发布。
4.15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用以约定本软件的授权、使用、价款、设备规则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能由甲方不时修订。
4.16 《隐私政策》:指甲方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计调管家隐私政策》,即本政策。
4.17 本政策与《服务协议》使用同一用语而含义不同的,以各文件第四条所作定义为准;本政策第四条未定义的用语,其含义与《服务协议》第四条所作定义相同。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与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信息
5.1 名称:有点意思文旅科技(广西)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及经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西路
5.3 主营业务:自主开发并销售计调管家软件;开发面向旅行社的 SaaS 工具。
5.4 甲方为客户端、官网及 SaaS 服务中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自主决定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并就其处理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5 甲方未与任何其他主体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与处理方式,本政策项下不存在共同处理者。如发生变更,甲方将依本政策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更新本政策并另行告知。
第六条 联系方式
6.1 用户就本政策项下事项、个人信息权利行使请求、投诉与咨询,可通过下列方式与甲方联系:
| 渠道 | 内容 |
|---|---|
| 微信 | ydys_liangyejing |
| 电话 | 15678850310 |
| 电子邮箱 | 530338074@qq.com |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西路 |
6.2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甲方暂未指定专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由甲方通过本政策第五条公布的联系方式统一受理,并受理用户就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出的询问与请求。在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前,由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公布的联系方式履行受理与答复职责;达到该标准的,甲方将依法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其联系方式。
6.3 甲方将建立并维护便捷的个人信息权利行使申请受理与处理机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碍用户行使权利。
第三章 个人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收集与处理的基本原则
7.1 甲方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7.2 甲方严格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实现本政策所载处理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不收集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
7.3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7.4 甲方保证其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7.5 甲方对其处理个人信息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 激活码生成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
8.1 甲方在为企业客户或个人使用者生成激活码时,须登记该枚激活码的绑定手机号。
8.2 该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收集事项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收集环节 | 甲方生成激活码 |
| 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 | 绑定手机号(必填,11 位中国大陆手机号码) |
| 是否必填 | 是。未提供有效绑定手机号的,甲方无法生成激活码 |
| 收集方式 | 由企业客户或其指定联系人、或个人使用者主动向甲方提供 |
| 使用目的 | 售后溯源,即查询特定使用者名下的激活码及其已绑定的设备 |
| 处理方式 | 记录、存储、查询、比对 |
| 存储地点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保存期限 | 详见本政策第二十七条 |
| 拒绝提供的后果 | 甲方无法生成激活码,用户无法激活并使用客户端 |
8.3 用户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绑定手机号。绑定手机号发生变更的,用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用户提供信息不实或未及时变更导致无法完成售后溯源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8.4 甲方仅将绑定手机号用于本条第二款所列目的,不将其用于营销推广,不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用于营销目的。
第九条 客户端激活环节收集的个人信息
9.1 用户在设备上首次激活客户端时,客户端向甲方服务器传输激活码与该设备的设备指纹。
9.2 该场景下的个人信息收集事项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收集环节 | 客户端首次激活 |
| 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 | 激活码、设备指纹 |
| 是否必填 | 是 |
| 收集方式 | 由客户端在用户执行激活操作时自动采集并传输 |
| 使用目的 | 判断该台设备是否已经激活过,核验激活码的有效性,并按授权范围核定可绑定的设备数量 |
| 处理方式 | 传输、记录、存储、校验、比对 |
| 存储地点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保存期限 | 详见本政策第二十七条 |
| 拒绝提供的后果 | 无法完成激活,客户端的授权功能无法使用 |
9.3 客户端在激活及后续联网校验过程中传输的内容仅为激活码与设备指纹,不含用户的业务数据。业务数据的处理规则详见本政策第五章。
9.4 同一台设备重复激活的,不额外占用授权名额。甲方依据设备指纹识别同一设备,以避免因重新安装、系统重装等情形不当消耗用户的授权名额。
第十条 管理后台的操作留痕
10.1 甲方在其管理后台对激活码相关操作进行记录并留痕。
10.2 该场景下的个人信息处理事项如下:
| 项目 | 内容 |
|---|---|
| 处理环节 | 甲方管理后台的运营操作 |
| 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 | 激活码的生成、延长、改配、撤销等操作记录,以及该等记录所关联的绑定手机号与设备指纹 |
| 记录内容 | 操作类型、操作对象、操作时间、操作结果 |
| 使用目的 | 售后对账、争议处理、安全审计与运营管理 |
| 处理方式 | 记录、存储、查询、统计 |
| 存储地点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 保存期限 | 详见本政策第二十七条 |
10.3 该等操作留痕与特定激活码及其使用者相关联,构成使用者的个人信息,甲方按本政策第六章规定的标准予以保护。
10.4 甲方对其工作人员访问管理后台实施权限控制与操作审计,工作人员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查询、使用或对外提供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 官方网站
11.1 官网为静态展示网站,不设置会员注册功能,不设置用户账号体系,不接入在线支付功能。
11.2 甲方当前未在官网部署第三方统计脚本、广告追踪代码或用于跨站追踪的 Cookie。
11.3 用户访问官网时,浏览器可能在用户本地保存少量为保证页面正常展示所必需的数据,例如页面元素的展开或折叠状态。该等数据仅保存于用户浏览器本地,甲方不回传、不读取、不用于识别用户身份,亦不用于任何分析或追踪目的。该等数据的存续期间取决于用户浏览器的设置,用户可通过清除浏览器数据的方式将其删除。
11.4 官网设有 SaaS 登录入口路径,该路径系为将来 SaaS 系统预留,当前不提供登录功能,不收集任何个人信息。
11.5 甲方如在未来于官网接入统计、Cookie 追踪、在线支付、用户注册等功能,将在本政策更新并生效后再行上线,并依法履行告知与取得同意的义务。
第十二条 SaaS 服务的个人信息处理(拟提供)
12.1 SaaS 服务正处于开发阶段,截至本政策生效之日尚未上线,甲方尚未基于该服务处理任何个人信息。
12.2 SaaS 服务上线后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拟定为:
| 项目 | 内容 |
|---|---|
| 收集环节 | 甲方为租户开通账号 |
| 收集的个人信息种类 | 登录账号、登录口令 |
| 收集方式 | 由甲方手动生成并下发账号与初始口令 |
| 是否涉及手机号 | 否 |
| 是否涉及短信验证码 | 否 |
| 使用目的 | 识别租户身份、控制访问权限、保障系统安全 |
| 存储地点 | 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地域待 SaaS 服务正式上线时公布) |
12.3 甲方对租户登录口令采取加密存储措施,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查看用户口令的明文内容。用户应妥善保管其账号与口令,并在首次登录后及时修改初始口令。
12.4 SaaS 服务正式上线前,甲方将依本政策第六十二条更新本政策,就该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种类、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存储地点、保存期限、第三方共享等事项作出完整告知。
第十三条 甲方不收集的个人信息
13.1 甲方明确不收集下列个人信息与数据:
13.1.1 用户用于登录其他网站、系统或第三方服务的账号口令;
13.1.2 身份证号、护照号等身份证件号码及其他特定身份信息;
13.1.3 银行卡号、支付账号、第三方支付账户等金融账户信息;
13.1.4 生物识别信息,包括指纹、声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13.1.5 行踪轨迹与精确位置信息;
13.1.6 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通信内容与通话状态;
13.1.7 与激活码有效性校验及设备识别无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13.2 用户的行程与报价业务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个人信息收集事项。甲方不收集、不上传、不访问用户的业务数据。业务数据是否构成个人信息,视其具体内容而定;业务数据中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其处理规则与责任承担适用本政策第五十五条。
13.3 官网不接入在线支付功能,甲方不留存任何支付信息。
13.4 甲方不通过客户端申请与激活码有效性校验及设备识别无关的系统权限,不通过客户端收集超出本政策列明范围的个人信息。
13.5 甲方如调整客户端的系统权限,或者在客户端中引入可能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组件,将依本政策第六十二条更新本政策,并就该等组件的名称、处理目的、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及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隐私政策链接作出完整告知。
13.6 甲方不通过任何方式强制收集超出本政策列明范围的个人信息。如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监管要求确需收集其他个人信息的,甲方将先行告知并取得同意。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收集清单汇总
| 序号 | 收集场景 | 个人信息种类 | 是否必填 | 处理目的 |
|---|---|---|---|---|
| 1 | 生成激活码 | 绑定手机号(11 位) | 是 | 售后溯源:查询某人名下的激活码及其绑定设备 |
| 2 | 客户端激活 | 激活码、设备指纹 | 是 | 判断该设备是否已激活过,核验授权有效性 |
| 3 | 管理后台运营 | 激活码生成、延长、改配、撤销等操作留痕 | 是 | 售后对账、争议处理、安全审计 |
| 4 | 访问官网 | 浏览器本地存储的少量必要界面状态数据 | 否 | 保证页面正常展示 |
| 5 | SaaS 服务(拟提供) | 登录账号、登录口令 | 是 | 身份识别与访问控制 |
第十五条 间接取得的个人信息
15.1 企业客户向甲方提供其员工、成员或者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的,该企业客户应当在提供之前,向该自然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下列事项:
15.1.1 甲方的名称与联系方式;
15.1.2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与保存期限;
15.1.3 该自然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与程序;
15.1.4 本政策的查阅路径与甲方的联系方式。
15.2 该企业客户应当就其向甲方提供前述个人信息的行为,取得该自然人的单独同意,或者确保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性基础。该企业客户向甲方提供个人信息的,视为其已履行本条第一款所述告知义务与本款所述取得同意义务。
15.3 甲方在受理该自然人的权利请求时,不以该企业客户的同意为前置条件。该自然人撤回同意,或者要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甲方按本政策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可以将相应功能所受的影响告知该企业客户。
15.4 该企业客户未履行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义务的,由该企业客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向该企业客户追偿。
15.5 甲方依据企业客户的指示处理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甲方在其自身处理活动中仍系个人信息处理者,按本政策承担责任。
第四章 使用目的、处理方式与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六条 处理目的
16.1 甲方基于下列目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16.1.1 授权管理:核验激活码的有效性,核定授权范围内的设备数量,办理激活、解除激活、换机、续费、延长、改配与撤销等事项;
16.1.2 售后与技术支持:响应用户的售后请求,查询用户名下的激活码与绑定设备,为用户提供安装、激活、迁移与故障排除等支持;
16.1.3 对账与争议处理:核对交易与授权记录,处理用户与甲方之间、用户与企业客户之间的争议;
16.1.4 安全保障: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破解、绕过激活校验等行为,监测系统安全事件,保护用户与甲方的合法权益;
16.1.5 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配合监管部门的合法调查与检查;
16.1.6 服务改进:在将个人信息匿名化处理后进行统计与分析,用于改进产品功能与服务体验。匿名化后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甲方对该等信息的使用不受本政策限制。
16.2 甲方不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处理目的发生变更的,甲方将重新告知并取得同意。
第十七条 处理方式
17.1 甲方采取的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查询、比对、传输、删除与匿名化。
17.2 甲方不采取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方式,不进行大规模的用户行为分析与画像,不开展定向推送与商业营销。
17.3 甲方不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具体规则详见本政策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如下:
| 序号 | 处理场景 | 个人信息种类 | 处理目的 | 合法性基础 |
|---|---|---|---|---|
| 1 | 生成激活码,个人自行购买 | 绑定手机号 | 订立、履行授权合同,售后溯源 |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 2 | 生成激活码,企业客户统一购买并分配给使用者 | 绑定手机号、使用者姓名 | 订立、履行授权合同,售后溯源 | 该企业客户已依本政策第十五条取得该自然人的单独同意,或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性基础 |
| 3 | 客户端激活 | 激活码、设备指纹 | 核验授权有效性、核定设备数量、防止超范围使用 |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
| 4 | 管理后台操作留痕 | 操作记录及其关联的手机号、设备指纹 | 售后对账、争议处理、安全审计 | 为履行合同所必需;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
| 5 | 官网访问 | 浏览器本地存储的界面状态数据 | 保证页面正常展示 | 不构成个人信息处理 |
| 6 | SaaS 服务(拟提供) | 登录账号、登录口令 | 身份识别与访问控制 |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
| 7 | 安全监测与事件处置 | 必要范围内的日志与记录 | 防范与处置安全事件 |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等法定义务所必需 |
18.1 甲方依据前款「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的,该等处理限于实现授权关系目的所必需的范围;用户撤回同意的,不影响甲方在该范围内继续处理。
18.2 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用户同意:
18.2.1 为订立、履行用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18.2.2 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法定职责所必需;
18.2.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18.2.4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8.2.5 依照法律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用户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8.2.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 本条表格第二项所列情形,不适用「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这一合法性基础。该企业客户未依本政策第十五条履行告知与取得同意义务的,甲方有权中止为该枚激活码提供售后溯源服务,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客户依《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敏感个人信息
19.1 甲方在本政策第三章所列场景中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敏感个人信息类别。
19.2 甲方确认,其不收集、不处理生物识别信息、宗教信仰信息、特定身份信息、医疗健康信息、金融账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9.3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将本政策所列个人信息种类中的某一类认定为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将依法就该部分信息履行单独同意、必要性说明、影响评估等法定义务,并相应更新本政策。
19.4 甲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的告知事项外,还将向用户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第二十条 自动化决策与用户画像
20.1 甲方不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进行用户画像,不向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或商业营销推送。
20.2 客户端的授权校验与设备数量核定,系依据激活码与设备指纹对授权范围作出的技术性判断,其功能是确认用户是否享有相应的使用权限,不构成对个人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自动化决策。
20.3 甲方如未来开展自动化决策,将依法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并向用户提供要求说明与拒绝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同意的作出与撤回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21.1 甲方基于用户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由用户在完整阅读本政策后,通过继续使用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甲方另行取得该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本政策的查阅路径由甲方在官方网站与客户端中公布。
21.2 用户有权撤回其同意。撤回同意的条件与后果详见本政策第三十九条,行使方式与响应程序详见本政策第四十三条。
21.3 用户撤回同意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用户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21.4 甲方不得以用户不同意或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第五章 业务数据的技术特征与存储
第二十二条 业务数据本地存储
22.1 用户通过客户端录入、导入、编辑、生成的业务数据,全部保存在用户本机设备的存储介质中,不上传至甲方服务器或任何云端。
22.2 甲方不设置任何用于接收、同步或备份用户业务数据的服务端接口,不持有、不复制、不缓存用户的业务数据。
22.3 由于业务数据存储于用户本机,甲方客观上不具备访问、导出、迁移或删除该等数据的能力。用户对其本机业务数据的保管、备份与销毁自行负责,具体安排详见本政策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离线可用性
23.1 客户端的行程制作与报价管理功能在设备未接入互联网的状态下可正常使用,用户可在离线状态下完成行程编辑、报价计算与文档导出。
23.2 客户端功能的正常运行不依赖于持续的网络连接。
第二十四条 客户端联网的范围
24.1 客户端联网仅用于下列两项用途:
24.1.1 校验激活码的有效性;
24.1.2 记录并向甲方服务器传输设备指纹。
24.2 除前款所列两项用途外,客户端不进行任何其他联网行为,不上传用户的业务数据,不上传用户操作日志,不上传崩溃与统计报告,不下载并执行来自第三方的代码。
24.3 客户端在断网状态下的使用不受影响,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五条 手机端与电脑端的同步
25.1 计调管家同时提供 Windows 桌面端与 Android 移动端,两端的数据同步系由用户手动触发的操作,不是云端的实时自动同步。
25.2 用户未在两端之间手动执行同步操作的,两端的数据各自独立,互不一致,甲方不承担因未同步或同步失败导致的数据差异责任。
25.3 同步操作在用户控制的设备与通道上进行,甲方不参与该过程,不接收、不中转、不存储同步的数据内容。
25.4 用户应在执行同步前确认两端数据的版本与范围,并对同步操作的结果自行核验。
第二十六条 存储地点
| 序号 | 数据类别 | 存储地点 | 说明 |
|---|---|---|---|
| 1 | 业务数据(行程、报价、景点库等) | 用户本机设备 | 不上传服务器,由用户自行控制 |
| 2 | 绑定手机号、激活码、设备指纹及激活关系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用于授权管理与售后 |
| 3 | 管理后台操作留痕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用于售后对账与安全审计 |
| 4 | 客户端安装包与官网文件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用户下载不经过第三方网盘;网盘仅作为备用通道 |
| 5 | 浏览器本地存储的界面状态数据 | 用户浏览器本地 | 甲方不回传、不读取 |
| 6 | SaaS 账号与登录口令(拟提供) | 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地域待 SaaS 服务正式上线时公布) | 服务上线前另行告知 |
26.1 甲方处理的所有个人信息均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26.2 甲方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向用户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种类以及用户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并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同时依法履行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法定程序。
26.3 客户端安装包与官网文件托管于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用户下载过程不经过第三方网盘。仅在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下载不可用时,甲方可能提供第三方网盘备用下载通道,该备用通道的服务提供者以备用下载页面所示为准。用户通过该备用通道下载的行为受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自身隐私政策与服务条款的约束,甲方不因该下载行为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存期限
27.1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序号 | 数据类别 | 保存期限 | 依据与说明 |
|---|---|---|---|
| 1 | 绑定手机号与激活码的绑定关系 | 授权关系存续期间;自授权关系终止之日起继续保存3 年 | 售后溯源、争议处理、交易信息依法保存 |
| 2 | 设备指纹与激活记录 | 同上 | 授权校验、换机识别、争议处理 |
| 3 | 管理后台操作留痕 | 自操作发生之日起保存3 年 | 售后对账、争议处理、安全审计 |
| 4 | 网络与系统日志、安全事件日志 | 自日志生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法定最低留存期限 |
| 5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与处理情况记录 | 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三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最低留存期限 |
| 6 | 浏览器本地存储的界面状态数据 | 直至用户清除浏览器数据 | 由用户自行控制 |
| 7 | 业务数据 | 由用户自行决定 | 存储于用户本机,甲方不设保存期限 |
| 8 | SaaS 账号与登录口令(拟提供) | 账号存续期间;自账号注销之日起保存6 个月 | 身份识别与访问控制,服务上线前另行告知 |
27.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前款所列期限届满后继续保存相关个人信息:
27.2.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存更长期限的;
27.2.2 用户与甲方之间存在尚未解决的争议、投诉、举报或诉讼、仲裁程序,保存该等信息为解决争议所必需的;
27.2.3 监管部门依法要求保存的。
27.3 保存期限届满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删除情形的,甲方将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27.4 甲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留存的网络日志,其保存期限不因前款所列期限届满而当然缩短。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类信息的保存期限另有更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总体原则
28.1 甲方对其处理的个人信息承担安全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使用。
28.2 甲方的安全措施与其所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敏感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技术措施
29.1 甲方采取下列技术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9.1.1 对存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类别设置差异化的保护策略;
29.1.2 对个人信息在传输过程中采取加密措施,防止数据在传输链路中被截取或篡改;
29.1.3 对存储的个人信息采取加密、脱敏或访问控制等保护措施;
29.1.4 对服务器的访问实施身份认证与权限分级控制,严格限定可访问个人信息的人员范围;
29.1.5 对个人信息的操作留存审计日志,日志的保存期限不短于本政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
29.1.6 采取数据备份与恢复措施,防止因设备故障、误操作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
29.1.7 部署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未授权访问、入侵与恶意代码。
第三十条 管理措施
30.1 甲方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明确内部审批与访问权限。
30.2 甲方对可能接触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实施最小必要的授权,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其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30.3 甲方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与安全意识培训。
30.4 甲方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0.5 甲方对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实施监督,具体要求详见本政策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去标识化与最小权限
31.1 甲方在存储与内部调阅环节,对个人信息采取去标识化处理,降低其与特定自然人的关联程度。
31.2 甲方的工作人员仅在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范围内访问个人信息,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查询、复制、下载或对外提供个人信息。
31.3 甲方禁止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安全事件与通知
32.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甲方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32.2 甲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将下列事项通知用户:
32.2.1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32.2.2 甲方采取的补救措施;
32.2.3 用户可以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32.2.4 甲方的联系方式。
32.3 甲方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可以不通知用户;监管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并要求通知的,甲方将予通知。
32.4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甲方还将依法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33.1 甲方在下列情形下,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33.1.1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33.1.2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33.1.3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33.1.4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33.1.5 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活动。
33.2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内容包括:
33.2.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33.2.2 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和安全风险;
33.2.3 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33.3 甲方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及处理情况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七章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第三十四条 权利概述
34.1 用户就其个人信息享有下列权利: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补充权、删除权、撤回同意的权利、注销权,以及要求甲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
34.2 甲方保障用户行使前款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不得以技术或其他手段阻碍用户行使权利。
第三十五条 知情权与决定权
35.1 用户有权知悉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情况,有权限制或者拒绝甲方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5.2 本政策构成甲方向用户履行告知义务的完整文本。用户要求甲方就特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作出补充说明的,甲方应及时答复。
第三十六条 查阅、复制与转移
36.1 用户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用户要求查阅、复制的,甲方将根据用户指定的方式提供。
36.2 用户有权将其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甲方将提供转移的途径。
36.3 结合本产品的技术特征,用户行使查阅、复制与转移权利的具体路径如下:
| 序号 | 数据类别 | 用户可行使的操作 |
|---|---|---|
| 1 | 本机业务数据 | 在客户端内直接查阅、编辑;通过客户端的导出功能导出数据包,用于备份或转移 |
| 2 | 激活码与绑定设备信息 | 向甲方提出请求,甲方核验身份后提供 |
| 3 | 绑定手机号 | 向甲方提出请求,甲方核验身份后提供 |
| 4 | 管理后台操作留痕 | 向甲方提出请求,甲方核验身份后在必要范围内提供 |
第三十七条 更正与补充
37.1 用户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要求甲方更正、补充。
37.2 用户对存储于本机的业务数据进行更正的,可直接在客户端内编辑修改。
37.3 用户需要更正绑定手机号、激活码绑定关系等存储于甲方服务器的个人信息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甲方核验用户身份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更正并告知结果。
第三十八条 删除
3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有权要求甲方删除其个人信息:
38.1.1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38.1.2 甲方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8.1.3 用户撤回同意;
38.1.4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38.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8.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甲方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38.3 结合本产品的技术特征,用户可通过下列方式删除数据:
38.3.1 删除本机全部业务数据:卸载客户端并删除其数据目录,即可清除本机存储的全部业务数据;
38.3.2 删除存储于甲方服务器的个人信息:向甲方提出删除请求,甲方在核验身份并排除法定保存义务后予以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38.3.3 停止使用:授权期限届满后,用户可随时停止使用客户端,并自行删除本机业务数据。
38.4 由于业务数据存储于用户本机,甲方不具备代为删除该等数据的能力,用户在卸载或删除前需自行确认已完成必要的数据导出与备份。
第三十九条 撤回同意
39.1 用户有权撤回其已作出的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39.2 用户撤回同意的,甲方将停止基于该同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39.3 用户撤回同意后,甲方基于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的,在该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继续处理;用户同时终止授权关系的,按本政策第六十五条处理。
39.4 用户撤回同意可能导致客户端的激活校验、售后溯源等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该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注销
40.1 客户端不设置用户账号体系,用户可通过停止使用、删除本机业务数据并要求甲方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方式实现注销效果。
40.2 SaaS 服务上线后,用户有权注销其 SaaS 账号。用户注销的,甲方将在核验身份后注销该账号,并依本政策第六十五条处理其个人信息。
40.3 用户注销后,甲方不得继续基于该账号提供服务的目的处理其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存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要求解释说明
41.1 用户有权要求甲方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41.2 甲方应就用户提出的解释说明请求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包括相应处理活动的目的、方式、范围、依据与后果。
第四十二条 死者个人信息
42.1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42.2 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42.3 甲方在受理前款请求时,将依法核验请求人的身份及其与死者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权利行使的方式与响应
43.1 用户行使本政策项下权利的,应通过本政策第六条公布的联系方式向甲方提出请求。
43.2 甲方在核验用户身份后,于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3 甲方原则上不就用户行使权利收取费用。用户提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重复请求的,甲方可以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43.4 甲方拒绝用户权利请求的,将书面或者在用户指定的方式下说明拒绝的理由,并告知用户寻求救济的途径。
43.5 用户对其本机业务数据的备份、导出与销毁自行负责。甲方建议用户定期通过客户端的导出功能留存数据副本,以防止因设备损坏、系统故障或误操作造成损失。
第四十四条 身份核验
44.1 甲方在受理用户权利请求时,有权要求用户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以核验其身份,核验所需的个人信息以必要为限。
44.2 甲方核验身份的措施包括核对绑定手机号、激活码、设备指纹等信息。甲方不得要求用户提供超出核验必要范围的信息。
44.3 用户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的,甲方将核验受托人的身份与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44.4 无法核验请求人身份的,甲方有权暂缓处理并告知理由;请求人补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甲方继续处理。
第四十五条 换机与数据迁移
45.1 用户更换设备的,可在原设备上执行解除激活操作以释放授权名额,并在新设备上重新激活。
45.2 用户在本机业务数据的迁移上,可通过客户端的导出功能生成数据包,并在新设备上导入该数据包完成迁移。
45.3 甲方不参与数据迁移过程,不接收、不中转、不存储迁移的数据内容,不对迁移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5.4 用户因未及时导出或在原设备上删除数据导致数据无法恢复的,由用户自行承担后果。
第八章 委托处理、提供、转让与公开披露
第四十六条 业务数据不出售、不共享
46.1 甲方向用户明确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交换或者共享用户的业务数据。
46.2 甲方不持有用户的业务数据,客观上不具备向第三方提供该等数据的可能。
第四十七条 委托处理
47.1 甲方基于服务器托管与云计算的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计算、存储与网络服务。该等受托方在甲方指示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甲方对其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47.2 甲方当前的受托处理情况如下:
| 序号 | 受托处理事项 | 受托方 | 受托方所在地域 | 涉及的个人信息 |
|---|---|---|---|---|
| 1 | 服务器与计算资源 |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南地区 | 绑定手机号、激活码、设备指纹、激活关系、操作留痕 |
47.3 甲方与受托方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托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47.4 未经甲方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47.5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方应将个人信息返还甲方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第四十八条 向第三方提供
48.1 甲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8.2 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48.2.1 事先取得用户同意;
48.2.2 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配合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所必需;
48.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8.3 甲方依据前款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先向用户告知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依法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告知;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不适用取得单独同意的要求。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告知的,甲方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48.4 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取得用户同意。
48.5 甲方所选用的服务提供商,仅在本政策第十六条所列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并应当与甲方之间存在书面或者同等的约束。
第四十九条 转让
49.1 甲方因合并、分立、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个人信息的,将向用户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9.2 接收方应继续履行本政策项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取得用户同意。
第五十条 公开披露
50.1 甲方不公开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50.2 甲方仅在取得用户单独同意,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的合法要求、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的情形下,方可公开披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50.3 甲方依据前款规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将在披露前评估其必要性,并尽可能采取去标识化处理。
第五十一条 无需取得同意的情形
51.1 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不需取得用户同意。具体情形与本政策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一致。
第九章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服务的定位
52.1 计调管家系面向旅行社计调人员等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生产工具,官网亦为面向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的展示网站。甲方不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本产品与服务。
52.2 甲方不主动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三条 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53.1 如甲方发现其处理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将尽快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3.2 甲方如确需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将取得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53.3 甲方在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将其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对待,履行更高标准的保护义务。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五十四条 软件、文档及内容的知识产权
54.1 「计调管家」软件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享有。软件中包含的第三方组件,其权利由相应权利人享有。
54.2 甲方随软件及官网提供的文档、界面设计、图标、图形、版式、文字说明、示例模板及数据结构,其中由甲方创作的部分,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享有;其中由第三方享有权利的部分,其权利由相应权利人享有。
54.3 用户依据《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取得的仅为软件的使用权,不因购买授权而取得软件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的所有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54.4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54.4.1 删除、隐匿或者修改软件及其副本上的著作权声明、商标标识或其他权利标识;
54.4.2 对软件进行出租、出借、转售、分许可、再分发,或者将软件、激活码公开发布至任何网络空间;
54.4.3 对软件实施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者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
54.4.4 破解、修改或者绕过软件的激活校验机制,或者制作、传播用于实现前述目的的辅助工具;
54.4.5 将软件或其任何组成部分用于开发竞争性产品,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同类开发服务;
54.4.6 其他侵害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54.5 甲方名称、「计调管家」名称与标识,以及甲方享有权利的其他商业标识,归甲方所有。
54.6 前款商业标识的使用规范,适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54.7 用户业务数据的权属与处理,适用本政策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用户业务数据的权利归属
55.1 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录入、生成并存储于本机的行程、报价、景点库等业务数据,其权利归用户享有。
55.2 甲方对该等业务数据不主张任何权利。
55.3 甲方对该等业务数据的处理方式,适用本政策第三章与第五章的规定。甲方不访问、不复制、不上传、不使用该等业务数据,亦不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55.4 用户录入的业务数据中如包含自然人个人信息,包括游客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肖像等,用户应自行取得相应个人的同意,并就该等个人信息自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义务与责任。甲方不参与该等处理活动,亦不就该等个人信息与甲方处理的任何个人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或者合并。
55.5 用户对其业务数据内容所承担的责任,甲方因此受到损失时的追偿,以及用户使用第三方素材所涉的权利与责任,适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55.6 用户系由企业客户统一购买授权并指定使用的,该用户在职期间基于职务行为录入的业务数据的权属,由该企业客户与该用户依其内部约定确定,甲方不参与该等权属安排。
第五十六条 第三方内容的责任划分
56.1 用户在业务数据中使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字体、图片、摄影作品、地图、文字作品等素材,或者其录入内容涉及他人肖像、姓名等权益的,其权利归属与责任划分适用《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章 责任限制、免责与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软件按现状提供
57.1 甲方按照软件的开发现状向用户提供计调管家软件及其相关服务。
57.2 甲方对软件作出持续维护与改进的努力,但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甲方不就软件的适销性、特定用途的适用性、不间断运行或无差错运行作出明示或者默示的担保。
第五十八条 免责范围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58.1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业务数据损失、设备故障或者其他损害,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58.1.1 用户设备的系统环境、硬件故障、操作系统缺陷、病毒或恶意代码,以及用户安装的第三方软件与客户端发生冲突;
58.1.2 网络故障、通信中断、基础电信服务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原因;
58.1.3 用户的误操作、擅自删除、格式化存储介质、覆盖写入或者未及时备份;
58.1.4 用户自行修改、破解客户端,或者使用非甲方提供的组件、插件、补丁;
58.1.5 用户未妥善保管其激活码、账号与口令,导致被他人使用;
58.1.6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
58.2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免除甲方依法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58.2.1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用户人身损害的;
58.2.2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
58.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免除或者限制的其他责任。
58.3 因甲方违反本政策或者《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因甲方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给用户造成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责任限制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59.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就本政策及授权关系项下的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向用户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以用户就该枚激活码实际支付的授权费用为限。
59.2 甲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者因甲方的原因造成用户人身损害的,不适用前款责任限制。
59.3 甲方不承担用户可得利益、预期利润、商业机会、数据恢复成本以及其他间接损失、附随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用户的义务与违约责任
60.1 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60.1.1 一枚激活码仅供一位使用者使用,不转借、不转卖、不公开发布至网络;
60.1.2 不对软件实施逆向工程、破解或者绕过激活校验的行为;
60.1.3 对其自行录入的行程、报价等业务数据的内容及其合法性负责;
60.1.4 妥善保管其本机业务数据,定期通过客户端的导出功能留存数据副本;
60.1.5 妥善保管其激活码、账号与口令,不向他人泄露;
60.1.6 提供真实、准确的绑定手机号,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
60.1.7 遵守本政策与《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其他约定。
60.2 用户违反前款义务或者违反《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依第六十四条终止授权、撤销激活码,并有权要求用户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60.3 用户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政策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的效力期间
61.1 本政策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用户与甲方的授权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61.2 授权关系终止、用户停止使用产品与服务的,本政策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责任限制、争议解决及依其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政策更新与告知
62.1 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与监管要求的变化,以及产品功能、技术方案与业务模式的调整,对本政策作出修订。
62.2 本政策修订的,甲方将在官网发布更新后的版本,并相应调整本政策首页所载的生效日期。
62.3 本政策的实质性变更包括下列事项:
62.3.1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发生变更;
62.3.2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增加;
62.3.3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发生延长;
62.3.4 委托处理、向第三方提供、公开披露的规则发生变更;
62.3.5 用户行使权利的方式与程序发生不利于用户的变更;
62.3.6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62.4 本政策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甲方将依法重新告知用户并取得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取得同意的除外。
62.5 本政策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修订,自更新后的版本在官方网站发布之日起,对本政策生效后发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适用;就修订前已经进行且仍在持续的处理活动,其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与个人信息种类不变的,继续适用修订前已告知的规则。
62.6 甲方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持续公布本政策的历史版本及其生效日期,保证用户可以便利、完整地阅览与下载,并留存各版本的公布时间记录。
第六十三条 历史版本的查阅
63.1 甲方保存本政策的历史版本。用户要求查阅历史版本的,可通过本政策第六条公布的联系方式向甲方提出请求。
第六十四条 授权终止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6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授权并撤销相应的激活码:
64.1.1 用户违反本政策第六十条第一款所列义务;
64.1.2 用户违反《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的约定;
64.1.3 用户转让、转借、转售激活码或者将其公开发布至网络;
64.1.4 用户实施逆向工程、破解或者绕过激活校验的行为;
64.1.5 用户利用本产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64.2 甲方依据前款终止授权的,将通知用户并说明依据。用户有权在收到通知后向甲方提出异议,甲方将在合理期限内复核并答复。
64.3 授权期限届满且用户未续费的,授权关系自动终止,客户端将提示用户办理续费。用户可随时停止使用并自行删除本机业务数据。
64.4 激活码被撤销的,该激活码下绑定的全部设备即时失效。
第六十五条 终止后的个人信息处理
65.1 授权关系终止、激活码被撤销或者用户要求删除个人信息的,甲方将停止基于该授权关系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65.2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存的信息,以及为处理尚未解决的争议、投诉、举报或者诉讼、仲裁程序所必需保留的信息外,甲方将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65.3 存储于用户本机的业务数据,由用户自行处理。甲方不具备代为导出或者删除该等数据的能力,具体规则详见本政策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五条。
65.4 甲方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六条 不可抗力
66.1 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本政策的,该方在其受影响范围内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6.2 前款所称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与法律政策变更、司法或者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基础电信与互联网服务中断、大规模电力故障。
66.3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可以减轻的损失部分不得免责。
66.4 不可抗力致使本政策项下的处理活动无法继续,或者致使授权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用户与甲方均有权终止授权关系。终止后按本政策第六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
66.5 因不可抗力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甲方在其已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但应依本政策第三十二条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四章 条款可分性
第六十七条 条款可分性
67.1 本政策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本政策其他条款的效力。
67.2 前款所述情形发生的,用户与甲方应当以最接近该条款原意且在法律上有效的条款予以替代,以实现该条款所追求的经济与法律效果。
67.3 本政策的标题仅为便于查阅而设,不影响本政策任何条款的解释。
67.4 甲方未行使或者迟延行使本政策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第六十八条 适用法律
68.1 本政策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8.2 前款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声明保留的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适用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争议解决
【特别提示】 本条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请重点阅读。
69.1 因本政策引起的或者与本政策有关的任何争议,用户与甲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9.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
69.3 用户为自然人,且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产品与服务的,前款不限制该用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该用户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4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政策项下的其他义务。
69.5 本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具有独立性。本政策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七十条 通知与送达
70.1 甲方就本政策项下事项向用户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官网公告、客户端内提示、或者用户预留的联系方式发出。
70.2 甲方以前款所述方式发出通知的,按下列规则视为送达:以官网公告方式发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以客户端内提示方式发出的,自提示显示之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自邮件进入用户指定电子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以微信、短信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以电话方式沟通并留存记录的,自沟通完成之日视为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0.3 用户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通知无法送达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生效日期
71.1 本政策自2026 年 10 月 26 日起生效。
71.2 本政策生效后,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均受本政策约束。本政策生效前已经进行的处理活动,适用当时有效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七十二条 完整协议
72.1 本政策与《计调管家软件服务协议》共同构成用户与甲方之间就计调管家产品与服务达成的完整约定,取代此前双方就该等事项达成的一切口头或者书面的理解与约定。
72.2 甲方员工、代理人与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陈述、承诺,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对甲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十三条 文本与语言
73.1 本政策以简体中文写就并公布。本政策如存在其他语言版本的,不同版本之间存在歧义的,以简体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十四条 联系与投诉渠道
74.1 用户对本政策、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疑问、意见、投诉或者举报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系甲方:
| 渠道 | 内容 |
|---|---|
| 微信 | ydys_liangyejing |
| 电话 | 15678850310 |
| 电子邮箱 | 530338074@qq.com |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西路 |
74.2 甲方在收到用户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将在合理期限内受理、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74.3 用户认为甲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且与甲方协商未果的,还可以向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据本政策第六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4.4 甲方承诺,不因用户提出投诉、举报或者行使法定权利而降低向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亦不因此终止授权关系,但用户存在本政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附件一 个人信息处理清单汇总
| 序号 | 处理环节 | 个人信息种类 | 是否敏感个人信息 | 处理目的 | 处理方式 | 合法性基础 | 存储地点 | 保存期限 |
|---|---|---|---|---|---|---|---|---|
| 1 | 生成激活码 | 绑定手机号(11 位) | 否 | 售后溯源 | 记录、存储、查询、比对 |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企业客户统一购买的,依第十五条取得该自然人单独同意 | 甲方租用并独立控制的云服务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授权关系存续期间;自授权关系终止之日起继续保存3 年 |
| 2 | 客户端激活 | 激活码、设备指纹 | 否 | 核验授权、核定设备数量 | 传输、记录、存储、校验、比对 | 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 | 同上 | 同上 |
| 3 | 管理后台运营 | 操作留痕(生成、延长、改配、撤销等) | 否 | 售后对账、争议处理、安全审计 | 记录、存储、查询、统计 | 履行合同所必需;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 同上 | 自操作发生之日起保存3 年 |
| 4 | 官网访问 | 浏览器本地界面状态数据 | 否 | 页面正常展示 | 本地存储 | 不构成个人信息处理 | 用户浏览器本地 | 直至用户清除浏览器数据 |
| 5 | SaaS 服务(拟提供) | 登录账号、登录口令 | 否 | 身份识别与访问控制 | 记录、存储、校验 | 履行合同所必需;同意 | 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地域待 SaaS 服务正式上线时公布) | 账号存续期间;自账号注销之日起保存6 个月 |
甲方明确不收集的信息:第三方服务登录口令、身份证件号码、金融账户与支付账号、生物识别信息、行踪轨迹与位置信息、通讯录与通信内容、用户的行程与报价业务数据。